(2015)晃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晃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元元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11日在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无共同语言,加之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原告性格直率而被告内向,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之间没有半点幸福而言,为此双方于2009年2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因家人劝解,又于同月9日进行了复婚登记。复婚后,双方感情依旧不能愈合,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时劝解原告,原告于同年7月25日撤诉。原告撤诉之前至今就未与被告一起生活,长期如此,只能更加增加双方的痛苦。为此,特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吴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被告吴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很好,结婚13年,生育儿子已12岁。结婚以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省吃俭用,不怕苦累,建成了一栋两层的砖房。现双方婚姻基础牢固,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官支持。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日离婚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9日复婚的事实;3、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新晃县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起诉的事实;4、分居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分居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仅说明分居时间从2014年5月起。本院经综合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3月11日在新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较好,,婚后育有一子吴某。婚后,夫妻共同在原告户籍地兴隆镇民生村牌方边组建成了一栋两层的砖房。2009年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有些争吵,双方于2009年2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因家人劝解,又于同月9日进行了复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2015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再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母亲钱金连到庭陈述:自原、被告结婚以来,其丈夫卧病多年,被告尽心尽责照顾,孝敬岳父岳母,即便原告提出离婚,仍不离不弃地照顾全家,强烈要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并要求法院批评原告这种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只有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才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小孩,在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理应以婚姻家庭为重,夫妻间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联系与沟通,以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谐。被告在原告提出离婚后,仍不离不弃地照顾全家,孝敬岳父岳母,体现了被告强烈的责任心和爱心,说明双方感情基础仍良好。现原告以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以多年的夫妻感情为重,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共建和谐美满家庭。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