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相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金友与王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友,王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金友。被告王耀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友诉被告王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郑金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