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金友与王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友,王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郑金友。被告王耀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友诉被告王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郑金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