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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秦爱萍与郭龙、孙秀英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243号申请人:秦爱萍,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龙,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长治县人被执行人:孙秀香,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龙、孙秀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秦爱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2012年11月24日前的利息42480元及现利息33041元(2012年11月25日暂算至2015年5月19日)、本案诉讼费646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84881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郭龙、孙秀香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848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勇执行员  孔春华执行员  龚兆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