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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604号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南侧。法定代表人:IvoJure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明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30号宏源大厦13楼1308、1309号。法定代表人:彭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奇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10元,减半收取计11705元,由原告库柏(宁波)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