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某某、陈国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某,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平。被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胡云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某某、陈国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向本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