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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某某、陈国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某,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平。被执行人某某。法定代表人胡云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某与某某、陈国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向本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再审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志刚审判员  纪明龙审判员  黄廷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