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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武林与林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林,林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张武林,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志发,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林与被告林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