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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961-1号本院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告台州新双登板业有限公司、XX福、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台州新双登板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押汇融资本金49944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72%计算的利息”补正为“被告台州新双登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押汇融资本金49944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72%计算的利息”;二、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台州新双登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2800元”补正为“被告台州新双登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2800元”。审 判 长  郭虹霞人民陪审员  李赛珠人民陪审员  张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