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五泰与陈君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泰,陈君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五泰。被告陈君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五泰诉被告陈君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五泰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五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五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