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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姜华与王海云、崔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王海云,崔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号原告姜华,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海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崔冠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华与被告王海云、崔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