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龚汉英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汉英,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494号申请人龚汉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龚汉英申请执行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4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将案件款40000元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