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伟兰与马德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伟兰,马德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兰,女,回族,1967年8月6日生,农民,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才(曾用名艾买尔·玉素甫),男,回族,1947年10月11日生,农民,住拜城县。上诉人马伟兰与被上诉人马德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伟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伟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伟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伟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