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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佳佳、钱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佳佳,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铜敏。被执行人朱佳佳。被执行人钱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佳佳、钱斌小额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佳佳、钱斌一直在外,一时难以寻找,在本市银行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朱佳佳、钱斌欠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511880万元及罚息、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6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