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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韦盛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韦盛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2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负责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江峰,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韦盛强。本院在审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韦盛强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