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倪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某,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住所地在启动市汇龙镇公园北路1063号。负责人盛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动支公司、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