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覃海乙与方利进、覃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海乙,方利进,覃海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35号原告覃海乙。被告方利进。委托代理人蓝芝黎。被告覃海奎。原告覃海乙与被告方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追加覃海奎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覃海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海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覃海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芳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