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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雪刚与丰超、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尹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雪刚,丰超,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尹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赵雪刚,男,1981年5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丰超,男,1991年10月7日生,住柳河县。被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尹家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尹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尹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代理审判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