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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金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金甲。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金乙。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关系尚可。2007年起,被告胡乱花钱、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经常参与赌博;2008年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被告参与赌博,将家中钱款输光并在外借高利贷,致夫妻关系不合。现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双方离婚当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0元。被告金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儿子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为家庭经济发生口角,但夫妻关系总体较好。2009年农村房屋被拆迁,2010年至2012年夏在外过渡期间双方曾分居生活,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尚可。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参与游戏赌博输了几十万元,并借了高利贷,该借款现已由父母帮忙还清。其现已悔改,保证今后不再参与赌博;其与其他异性无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甲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金乙。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并因赌博在外举债,致夫妻有所失和。2013年7月12日,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去游戏房、不赌博等。原告称被告出具保证书后仍参与赌博,被告称出具保证书后玩游戏三、四次,输款5,000元或6,000元。2015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借条、收条、保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婚姻意见不一,终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参与赌博致夫妻有所失和。现被告有悔改的表现,也有夫妻和好之意愿,原告应给被告悔过机会。如被告能真正改过,夫妻尚能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金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