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行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开富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王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执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纯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卓,南充市四海房屋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开富,男。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女。系王开富妻子。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开富履行其作出的南土监决(2014)第35号《南充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强春燕、李卓,被执行人王开富的委托代理人赵秀华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王开富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已被南充市人民政府统征,在已经对其住房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拒不搬迁、腾退房屋占用的土地,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南土监决(2014)35号《南充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你户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文昌宫村八组的房屋,属2011年3月3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1)8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的南充市2010年第八批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2011年5月19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荆溪镇文昌宫村7、8社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1年5月23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依法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12年2月23曰,南充市顺庆区北部新城荆溪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南充市顺庆区北部新城荆溪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按照《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南充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对你户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及附作物补偿)到位,并于2014年8月13日向你户送达了《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告知书》,为你户准备了位于荆溪街道办事处荆鸿佳苑17幢2单元2-2的房屋一套用作还房安置的过渡房,将柒拾肆万捌仟零叁圆捌角肆分(小写:748003.84元)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打入指定账户提存,经市、区各相关部门多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你户仍拒绝搬迁交付土地。2014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户送达了《南充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南土监履(2014)35号】,责令你户自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交地义务,你户逾期未交付土地。2014年11月10曰,我局向你户送达了《南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南土监告(2014)35号】,告知你户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你户逾期未交出土地,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14年11月24日,我局向你户送达了《南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南土监听(2014)35号】,告知你户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你户逾期未提出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今你户七日内交出你户房屋占用的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文昌宫村八组已被征收的土地”。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本案所涉土地在2011年5月已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国家征收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安置补偿,被执行人应无条件交出土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开富因拒不履行交地义务作出的南土监决(2014)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王开富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南土监决(2014)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傅晓海人民陪审员 李自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