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韩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