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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邓某,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魏某,男,汉族,现年51岁,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