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