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宋某,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