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伟峰诉徐红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伟峰,徐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伟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林。上诉人蔡伟峰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借据中有约定管辖,但借据签名系伪造,约定管辖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徐红林(甲方)与蔡伟峰(乙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该协议第6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江岸区人民法院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江岸区人民法院解决”。本案标的318000元,属于武汉市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综上,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