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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表人沈汝石,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敖昆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共执行到位案款554615元。经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松昌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