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地燕与陈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地燕,陈朝锋,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742号原告:陆地燕,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朝锋,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利,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地燕与被告陈朝锋、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地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经审批给予司法救助。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