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皇宫洗浴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国,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皇宫洗浴会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孙建国。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皇宫洗浴会所。经营者季洪平。原告孙建国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皇宫洗浴会所(以下简称雅典会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典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国诉称:2014年1月,原告带领数名工人为被告从事砌砖抹灰工程进行施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瓦工工资款,被告一直未付。被告后于2015年2月16日打了一张欠条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不支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瓦工工资51700元。被告雅典会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被告工程施工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带人具体实施砌砖抹灰施工。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甲方雅典皇宫洗浴会所欠工程承包方孙建国款项叁万柒仟柒佰元整,于2015年3月10日前结40%,余下尾款60%于2015年4月1日前结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故双方相关的口头协议依法无效。但鉴于原告实际完成施工,故其依法享有要求工程款��权利。被告欠付工程款37700元有其出具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确认。关于原告诉求中的另外14000元,其主张系其个人劳动工资,但其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待搜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雅典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国工程款37700元;二、驳回原告孙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