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陈艳民、王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陈艳民,王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春艳,女,1985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艳民,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艳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址同上。原告王春艳与被告陈艳民、王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延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艳、被告陈艳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63000元,借款后,二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事后,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此借款,二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2600元(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20日本金3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为8640元,本息合计39640元;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4月20日,借款本金33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为3960元,合计33960元。两次借款本息合计72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陈艳民称欠原告63000元属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据两枚,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陈艳民质证称无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陈艳民、王艳娜(二人系夫妻)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14年6月3日,二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33000元,两次借款二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以上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2600元。庭审中被告陈艳民称同意按条还款,并表示两个月内还清。对此原告亦表示同意,并同意放弃对此期间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款合计63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艳民、王艳娜于2015年7月12日偿还欠原告王春艳款6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诉前保全费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延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