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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高亮、高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高亮,高化军,吕士刚,吕高峰,姚海华,朱元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吕高亮,居民。被执行人高化军,居民。被执行人吕士刚,居民。被执行人吕高峰,居民。被执行人姚海华,居民。被执行人朱元善,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高亮、高化军、吕士刚、吕高峰、姚海华、朱元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费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吕高亮、高化军、吕士刚、吕高峰、姚海华、朱元善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60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