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简毅与被告夏传炎,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毅,夏传炎,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简毅,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夏传炎,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A座4楼。法定代表人周子成,总经理。原告简毅被告夏传炎、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毅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毅负担。审 判 长 朱 敏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饶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