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异字第0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南北等与李南北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048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南北,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潘家胡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据西房裁字(2013)第16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申请执行李南北、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拆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南北向本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南北述称,我认为法院依据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16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强制拆除其房屋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终止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08126号行政裁定,并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10191号执行通知依法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西房裁字(2013)第16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X号楼X层XXX二居室一套(使用面积38.9平方米)与被申请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被申请人李南北继续承租。二、被申请人李南北及其共居亲属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北京市西城区潘家胡同XX号的原住正式房屋交申请人处置,违章建筑自行拆除;同时搬至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X号楼X层XXX二居室一套之房屋内。三、被申请人李南北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的,本局将依法申请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强制执行的房屋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X号楼X层XXX二居室一套(使用面积38.9平方米)。因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李南北负担。四、拆迁中的各项补助费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李南北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裁决书违法。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20日判决驳回李南北的诉讼请求。李南北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8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就上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西执字第08126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20日��出的西房裁字(2013)第16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另查,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将执行通知送达李南北,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上事实,有执行行为异议书、执行卷宗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本院依据该裁定内容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终止执行于法无据。异议人未就本院发出执行通知的执行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异议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南北的执行行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心阳审 判 员  吴艳茹代理审判员  袁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