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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879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男,汉族,194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父亲。被告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廖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沈阳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