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067号原告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鲁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