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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路8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金荣,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华,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勇、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金荣,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15日,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诉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诉部分撤回起诉;二、准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反诉部分撤回起诉。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87320元,减半收取为43660元,由泰州集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8691元,减半收取为14345.5元,由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珏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人民陪审员  吴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