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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窦奎军与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窦奎军。被执行人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窦奎军办理位于临朐县新华路临朐县电子商城9号楼四层西起第五套房产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临朐县新华路临朐县电子商城9号楼四层西起第五套房产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窦奎军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窦奎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清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