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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罗建华、刘微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罗建华,刘微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王宏亮,农民。被告罗建华,农民。被告刘微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诉被告罗建华、刘微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