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罗建华、刘微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罗建华,刘微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王宏亮,农民。被告罗建华,农民。被告刘微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诉被告罗建华、刘微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亮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