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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怀青与被执行人吕罡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怀青,吕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魏怀青被执行人吕罡申请执行人魏怀青与被执行人吕罡离婚纠纷一案,(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罡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怀青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