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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靖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敏诉李恩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11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冷淡。2014年3月16日生育一男孩。原告自怀孕后一直居住在父母家,被告没有照顾过原告。被告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曾两次对原告进行暴力和精神折磨,被告的所作所为,及对家庭及亲人的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已过一半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之所以没有关心原告及孩子,是因为其投资生意失利而背负较多债务,心理压力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5日在永登县河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永河婚登0900325号。2014年3月16日生一男孩李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信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好,后因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理解,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趋不睦。现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只要相互沟通与理解,夫妻之间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