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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峰红、林红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弘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峰红,林红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弘支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峰红,男,汉族。被告:林红玉,女,1945年11月11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弘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红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0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