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鱼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鱼某,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被告:廖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集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鱼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鱼某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