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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鱼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392号原告:鱼某,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被告:廖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集益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鱼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鱼某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