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徐传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荣,黄志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41号原告徐传荣。委托代理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荣与被告黄志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元(原告徐传荣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徐传荣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倪水芳人民陪审员 潘建军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