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豆志发与邢台银尊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志发,邢台银尊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豆志发,男,198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县皇寺镇。被执行人邢台银尊钡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邢县劳人仲案(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台银尊钡盐有限责任公司在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风险抵押金3824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