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贾永巍、常柏娟、贾永岩、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永巍,常柏娟,贾永岩,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贾永巍被执行人:常柏娟被执行人:贾永岩被执行人:魏爽被执行人: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巍、常柏娟、贾永岩、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巍、常柏娟、贾永岩、魏爽、长春市挚箭物流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终结对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25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