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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德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德,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德。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平德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4)第7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2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平德养老保险费12670元及其逾期利息,执行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平德养老保险费1267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李平德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4)第7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