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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2号罪犯杨华,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月23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杨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获得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