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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路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路,女,1969年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2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路与被执行人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