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路与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路,女,1969年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2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路与被执行人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