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镭与于瑛、张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镭,于瑛,张胜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刘镭,住大连市。被告于瑛,住大连市。被告张胜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镭与被告于瑛、张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0元,退回原告130元。审判员 马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