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素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