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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小江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江,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杜小江。委托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杰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思克,局长。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江诉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小江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