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杜小江与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江,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杜小江。委托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杰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思克,局长。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江诉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鼎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小江承担。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舒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