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泽军与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泽军,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朱泽军。被告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6幢0804室。法定代表人张进华,董事长。原告朱泽军与被告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巫劲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泽军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和2013年2月4日签订了两份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生产厂房和浇水泥地施工,工程款、材料及人工费用合计291260.45元由原告垫资。施工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协议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迄今尚欠原告74655.45元。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655.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为甲方生产厂房和场地浇筑地坪由乙方进行施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地坪混凝土标号为C30,厚度为15公分,标高为现场厂房基础;2、地坪105元每平方,不含税,如甲方需开具发票,税费由甲方付给乙方;3、上述价格含甲方的设备基础、垫层回填夯实及模板等一切费用;4、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水电;5、厂房地坪计划工期为4天,场地工期顺延;6、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的相应标准;8、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付乙方工程总价的10%,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附总价的20%,年底付总价的65%,余款留总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满1年后付清。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做了约定。该合同由原告及被告方蒋建华签字并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2013年1月17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总计金额为120243.90元。该结算单由蒋建华核实确认。2013年2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为甲方生产场地浇筑地坪由乙方进行施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1、地坪混凝土标号为C30,厚度为15公分,标高为现有场地标高;2、地坪每平方105元,原料池围墙高度及要求按照草图,一次性以6000元计算,以上单价及价格不含税,如甲方需开具发票,税费甲方承担4%;3、上述价格含浇筑混凝土部位的垫层出土或回填及回填夯实、模板等一切费用,非混凝土部分的回填压实另行商议;4、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水电;5、地坪计划工期15天,非混凝土部分回填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回填,开工日期为2月17日;6、施工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规范的相应标准;8、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付乙方5万(年前付2万,年后正月十五后施工中途付3万),余款除扣5%的质量保证金外年底结清,保质期为竣工之日起1年。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做了约定。该合同由原告及被告方蒋建华签字并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2013年11月26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总计金额为171016.55元。该结算单由蒋建华核实确认。以上两份合同工程款总计为291260.45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结付了现金16万元,用133000块砖头以每块0.42元折抵了55860元,尚余75400.45元工程款迄今未付。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2012年10月17日的合同及结算单、2013年2月4日的合同及结算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系个人,未能提供其有相应建筑资质,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结算至今已逾一年,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作其放弃抗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4655.45元工程欠款未超过实际欠款金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美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泽军工程价款7465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3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诉讼费账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