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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商初字第00094号原告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徐贵桥。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项明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山连铸备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铸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铸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连铸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连铸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