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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乐诉孙艳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乐,孙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孙乐,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艳宏,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艳宏有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艳宏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县管理部的现有的公积金存款54564.20元及以后年度进账的公积金存款本息,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